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
本周值班律师:
商琳
商琳,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专长: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诉讼事务。
执业机构: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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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
案情简介
】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在某省医学生殖中心检查后发现张某没有生育能力。于是,在双方一致同意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王某通过使用精子库精子,采用试管婴儿的技术多次手术后怀孕并于2014年生下一名女宝。遗憾的是,由于张某工作原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王某与张某、张某家人经常产生家庭纠纷,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王某向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中,双方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但二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均提出主张。王某认为,孩子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并非张某的亲生孩子。据此王某认为应该由自己抚养孩子,并拒绝张某探视。张某及其家人认为,试管婴儿技术费用高昂,王某的手术费用均是张某父母支付,并且张某没有生育能力,而王某可以再婚后再次生育,所以孩子应该由张某抚养。对此双方争执不下。
【法律判决
】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感情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应准予离婚。由于张某工作在外地,孩子出生后一直随王某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并且作为母亲,在女儿成长阶段提供关心、指导、帮助等具有先天的优势。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由王某抚养孩子更为适宜。张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为止。张某对孩子行使探视权,王某应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律师分析
】
对于人工授精所育的试管婴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抚养权属于亲权,是一项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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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通过生育辅助技术拥有自己的孩子,但在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分配?
谁生的就归谁?不是自己亲生的,就没抚养权?或许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
两岁宝宝小雨(以下均为化名)是通过供精助孕、由第三方提供精子生出来的,父亲江华和他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那么,离婚时江华有权“争夺”小雨的抚养权吗?近日,湖南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特别的离婚案。
家住汉寿县的林婷与江华在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医院的一次检查,让江华心凉了半截——他没有生育能力。江华与林婷一直想要拥有一个爱的结晶,在医院对江华确诊后,两人进行了多次商量,最终一致同意,借助医疗手段培育试管婴儿。夫妻两人严格遵守法律规程,不久后林婷通过供精助孕术的方式成功怀孕,并在2017年8月顺利生下了宝宝小雨。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生下小雨后林婷与江华常因各种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向了尽头。2024年6月初,林婷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她与江华离婚。庭审中,林婷与江华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但是就父亲江华能否探视、抚养孩子小雨的问题,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
“我和江华矛盾很大,我觉得小雨跟着江华,他也不会好好对待小雨。”对于孩子小雨,林婷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江华承担小雨的部分抚养费。
庭审中,林婷表现出极大的担忧。她认为从生物意义上讲,江华与小雨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小雨并不算江华的亲生孩子。林婷和家人甚至拒绝江华抚养、探视小雨。
与林婷一样,江华同意离婚,同样也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两年的朝夕相处,江华是小雨口中的爸爸,也是小雨法律上名正言顺的父亲。因为没有生育能力,江华对儿子小雨也格外珍惜。
林婷与江华争执不下。对此,该案的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小雨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对林婷和江华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促成林婷在抚养、探视小雨的问题上对江华予以谅解。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开始拥有自己的孩子,但这引发了伦理、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难题。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在本案中,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而是给不给养的事情。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林婷与江华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林婷、江华双方同意离婚;小雨在4岁前由妈妈林婷抚养,期间抚养费由林婷独自承担。小雨在4岁至10岁由爸爸江华抚养,期间抚养费由江华独自承担。小雨10岁之后,由他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双方独自抚养期间,都应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
释法 抚养权问题分五种情形
记者梳理法律文件得知,对于人工授精所育的试管婴儿,在父母离婚时抚养权问题可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孩子与夫妻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亲生子女,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在离婚时对于该子女的抚养问题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女方独立抚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采用与他人提供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妻子不承担抚养义务,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男方独立抚养;
对于采用人工授精之后,可能有不植入妻子子宫而植入其他女性子宫进行“代孕”分娩的情况,即使“代孕”者同时也是卵源提供者,“代孕”者与所生子女间不发生亲子关系,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